2008-12-15 21:51:06 阅读199 评论2 152008/12 Dec15
2010-3-31 18:03:31 阅读97 评论1 312010/03 Mar31
昆明中院立案庭赤裸裸的关联交易----违法乱纪就在司法部门的窗口上
文/樊涛
根据昆明中院网站公开发布的“执行案件立案指南”(网址:http://km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45),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提交材料:“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010-1-15 16:57:07 阅读147 评论0 152010/01 Jan15
2009-12-2 11:22:02 阅读149 评论3 22009/12 Dec2
2009-8-17 14:24:04 阅读129 评论2 172009/08 Aug17
致昆明中院行政庭庭长徐学敏及全体法官的公开信
文/樊涛
今天是2009年8月13日。
昨天早上我接到贵庭书记员的电话,称“医保”行政诉讼案判决有结果了,通知我下午去拿判决书。这个消息来得太突然,完全在期待中,但却让我一下不知所措——四年了,我通过司法途径为父维护“医保”合法权益之路终于可以走到尽头了,我终于可以给过世的父亲一个交待了。
说实话,我累了——我从没有打过官司,然而,四年来我为了这“合法”的途径,按各级法院、各种形形色色的“司法”工作人员所安排的“规矩”,接触到了完全陌生的领域,完全陌生的人——从法院到检察院,从门卫法警到院长,我将依法评判公正的期待寄托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又将我的案子安排给行政庭、安排给诸位法官,我的期待是如此急迫、如此的难以言表——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然而,就在今天,你们制作的一纸判决书最终还是让我失望了,最终我还是不能给父亲一个交待!
2009-8-10 11:44:55 阅读155 评论1 102009/08 Aug10
购房合同"被仲裁",购房者状告云南省建设厅和云南省工商局
文/樊涛
众所周知,消费者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协商选择的一项权益,不仅彼此不能强加于对方,更不允许由第三方来选择和决定。
然而,云南省建设厅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却利用“监制”购房合同样本的便利,以规范之名,越俎代庖,强制代替合同双方决定选择“争议的处理方式”为“仲裁”,而且指定为“昆明市仲裁委员会”。
购房合同如此被行政机关被“仲裁”,一方面侵犯了消费者自主协商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愿望和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另一方面又将房地产业的购房纠纷指定给“昆明市仲裁委”“仲裁”,为“仲裁”“安排”“生意”。
以笔者被逼三次“仲裁”的经历和体会发现,仲裁较之诉讼,费用比诉讼
2009-6-14 9:51:14 阅读90 评论2 142009/06 June14
中国保险乱象的立法根源
-----看《保险法》最新修订版及携程网假保单事件
文/樊涛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因为生活中有不可预测的风险,所以消费者就有防范、降低风险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这是保险业产生的基础。对消费者而言,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是一种承诺的保障,而保险公司收取消费者的保费,是承诺在发现保险事项时给予赔偿,时间上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从法理上讲,消费者是先履行义务,后行使权利,而保险公司是先行使权利,后履行义务,这就注定了消费者在法理上永远处于弱势的地位。钱是先交了,一旦发生保险事项,
2009-6-13 17:19:14 阅读129 评论3 132009/06 June13
中国最可怕的骗局: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造假卖假,虚假理财保险欺诈横行
文/樊涛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全国各大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了所谓“银保合作”,主要特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所谓“合作协议”。银行提供自己的经营场所,供保险公司推销保险,并且银行自己的营业员也参与推销,号称“银保产品”。银行内定销售任务和指标,层层落实,“赏罚分明”,与效益挂钩,完不成任务受罚,而一旦推销“成功”,又给予高额的“回扣”。在利益和压力的“威逼利诱”之下,推销人员误导、欺诈储户,无所不用其极;银行和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障欺诈成功的平台和资源,并由银行快速直接划拨转帐,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瞬间转移到保险公司,事后用一纸保单为其善后,侵犯储户知情权和财产权。
“银保合作”的目的就是要“存款变保单”。银保勾结擅自做
2009-5-14 22:38:30 阅读121 评论2 142009/05 May14
2009-5-10 11:11:25 阅读112 评论2 102009/05 May10
国有资产:职工权益保障的基础
------关于“盛源”地产公司以“兼并”之名侵吞“玻纤厂”国有资产、侵犯职工权益的投诉信函
昆明市国资委:
2003年12月31日,昆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昆明市玻璃纤维厂(乙方)与签订的《企业兼并协议书》及《兼并方案》——“盛源”地产取得“玻纤厂”资产的方式是:“甲方以接收乙方债权,承担乙方债务,并妥善安置职工的方式进行兼并”、“甲方按现行政策、法律妥善安置乙方全体职工,充分保护职工利益,确保稳定”。其中“职工安置”和“职工住房”两个方面的“妥善安置”是“玻纤厂”职工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9-4-24 16:23:30 阅读93 评论3 242009/04 Apr24
云南交警“提款机”网络系统明年建成
文/樊涛
据昆明信息港4月24日报导:黄秋萍等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的建议”,被列为今年重点督办建议。省交警总队答复,明年初将建成全省范围内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系统平台,从而实现“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及缴款”。
“利用网络平台缴纳异地交通罚款”,已经无需交警“现场执法”,就可以直接“异地处罚及缴款”,尤如给交警配置了“提款机”,而“密码”仅需一张“电子眼”的照片。
笔者认为,交警罚款依据的是“交通安全法”,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措施,是行政手段而非行政目的。但云南交警的所谓“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及缴款”,已将“手段”变成了“目的”,体现的是“执罚”,而非“执法”,从而在本质上违背了“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2009-4-21 12:29:37 阅读74 评论3 212009/04 Apr21
2009-4-20 14:24:59 阅读61 评论2 202009/04 Apr20
高薪是资本文化腐蚀干部的邪恶手段!
文/樊涛
新闻报导:"有记者问到近期披露的中海油总裁年薪超千万元一事时,傅成玉坦率地说,上市公司的规则决定了我必须拿这么多,而中国国情决定了我不能拿这么多。”(网易)
报导称傅成玉将收入“捐给”母公司,从而“拒领”千万年薪。笔者由此回想起十多年前红塔集团董事长诸时键“贪污公款”一案。现在看来那不过是“自定薪酬”而被判刑,没想到十多年后,不仅“自定薪酬”合法化了,而且还有了相应的“规则”依据。
当年法院的判决与当今的现实相比,实在是开了个“法制”的大玩笑-----当年为纠正错误的判决,对社会没有起到任何警示的“红灯”作用,反而是为企业管理经营者“自定薪酬”开了“绿灯”,以至于到了“天价”让管理者“心悸”的地步---说到底是“中国国情决定了”“不能拿这么多”!
2009-4-10 11:29:24 阅读106 评论3 102009/04 Apr10
2009-4-5 15:56:25 阅读96 评论2 52009/04 Apr5